ROHS及ROHS 2.0法規(guī)介紹:
RoHS是《電氣、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簡稱。2003年1月27日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在2002/96/EC號指令規(guī)定的關于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收集、處理、回收和處置措施中對于減少與涉及的重金屬和阻燃劑相關的廢物管理問題很有必要;2003年2月歐盟議會及歐盟委員會在其刊物上正式發(fā)布了《廢舊電子電氣設備指令》(WEEE)和《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從而在全球范圍內掀起了綠色采購熱潮。
歐盟RoHS指令要求從2006年7月1日起禁止電子電氣產品中使用鉛,汞,鎘,六價鉻和兩種溴化物阻燃劑: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指標分別為:鎘:0.01%(100ppm);鉛、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0.1% (1000ppm)。其所涉及產品包括大型家用電器、小型家用電器、IT及通訊儀器、民用裝置、照明器具、電動工具、玩具/娛樂和體育器材、醫(yī)療器械、監(jiān)視/控制裝置、自動售貨機產品;中國起草的法律禁用同樣的物質,并采用和歐盟RoHS指令同樣的實施期限。同樣地,盡管加利福利亞州限制的產品比歐盟的要窄一些,但也禁用了同樣的物質及其實施期限。
RoHS 2.0即RoHS的升版,于2011年7月1日歐盟議會和理事會在歐盟公報上發(fā)布指令2011/65/EU,以取代2002/95/EC,并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同時要求從2013年1月3日起廢除指令2002/95/EC,盟國必須于2013年1月2日將新指令2011/65/EU更新到當地法律。
RoHS 2.0主要涵蓋內容有:
1、闡明了指令管控范圍和相關定義:
2、將醫(yī)療及監(jiān)控設備納入RoHS管控范圍;
3、增加第11類產品,即不被原先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電子電氣設備;
4、雖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選定4種有毒有害物質(HBCCD、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
5、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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